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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租賃-清盤中的公司承租人-第一部分

Published on 8月 3, 2015

近來,公司承租人被清盤的數量正在不斷增加。隨之而來,許多房産主會發現他们收到了來自清盤人關於自己房产的免責聲明通知。
下文是關於涉及租賃不动产和公司承租人情況下免責聲明的简单介绍。

聲明免責權

根據1993年公司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第269 項的規定,清盤人有權在未經法院授權的情況下,對“承担有法律義務的財產”(以下簡稱“義務財産”)聲明免责。

義務財産包括“可能引發金錢支付義務或履行任何其他繁重行為義務”的財產。由於租約中承租人公司必須承擔包括支付租金和執行合同義務在內的各项法律責任,租約將明顯被歸類為“承担有法律義務的財產”。

清盤人仍然可以單方面對承擔有法律義務的財產行使聲明免責權,即便是他可能已經控制了該財產,竭力出售或行使其他作爲財産所有者的權利。然而,對於清盤人聲明免責的決定,包括房産主在內的有關當事人可提請法院質疑其有效性。法庭有權確認,撤銷或更改清盤人的這一決定。

聲明免責程序

有意對義務財産聲明免責的清盤人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免責聲明以書面形式通知清盤人所知悉的所有權利將受免責聲明影響的有關各方。若清盤人對其知悉的上述各方未善盡通知義務或是在通知上有延誤, 法院將有可能判定該免責聲明無效。

清盤通知

獲悉承租人已進入清盤程序的房産主,可以通過“清盤通知”的方式要求承租人公司的清盤人決定是否對該房産主所擁有的租約行使免責聲明權。使用這一通知的目的主要是使房産主可以盡快了解到其租約將發生的相關情況。一般說來,在清盤通知送至清盤人的情況下,清盤人在 20個工作日內未通知房産主聲明免責,即失去免責聲明權;如果清盤人選擇對租約行使免責聲明權,則房産主可至少减輕免責聲明所帶來的租約損失,收回房産的控制權以便將其重新出租給新的租戶,或向其他方當事人索求經濟補償。

結論

在可預見的未來的一段時間里,對於承租人公司的清盤人來說,似乎聲明免責程序將會是處理義務財産的有力工具。這也就意味著房産主們將不得不從其他有關當事人處追索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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