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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变影响着建房和装修

Published on 18 9 月, 2015

重要的法律改变影响着建房和装修

在住宅建设领域对屋主和消费者的重要法律保护条款在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些保护措施的产生是 2004 建筑法近期修改的结果(简称“建筑法”)。

这些改变适用于住宅建设工程,尤其是那些由建筑商施工、工程报价为$30,000(包括 GST,商品服务税)或更多的工程。

报价$30,000 或以上的工程,按现行法律规定,建筑商必须做一定的施工前和施工后的披露声明,包括在施工前向客户提供一份披露声明和一份事先准备好的项目检查单。

工程完工后(任何工程造价),建筑商必须给客户提供一份“屋主手册”,包括:

  • 施工过程中的、后续维护材料的有关信息;
  • 一份保险保单,建筑商必须持有的、与工程有关的保险;以及
  • 保修文件,适用于该工程。

法定的书面建筑合约

报价$30,000 或以上的工程,建筑商必须与屋主签约。

如果没有正式的书面合约,或合约里没有包含建筑法或建筑条规中的基本内容,屋主与建筑商之间所立的合约将被视为含有建筑法上制定的默认建筑条款。

建筑合约中的默认保修条款

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定的、默认的保修,后者必须包含在所有的住宅建筑合同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保修期十年,概括如下:

  • 建筑工程必须按正常的、胜任的方式进行,必须按预定的方案和详细的规定做,也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许可证;
  • 所有使用的材料符合建造目的;
  • 所有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新的,除非在合约中另有注明;
  • 建筑工程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且符合这些规定;
  • 合理的细心和技能应该体现在建筑过程中,应在合同确定的具体日期内完成,或者在没有具体日期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 完工后的房屋应该合适居住;
  •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么施工及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材料应该合理,也符合这个目的;并且
  • 如果合同中注明了客户希望工程所达到的结果,那么建筑施工及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材料应该有一定的质量,使之能够达到所期望的结果。

保修违约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建筑法在保修违约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建筑商对保修违约进行弥补,如果建筑商没有做到,需要另一位建筑商修补,那么原建筑商应支付费用并补偿后者。现行建筑法允许屋主或按住宅建筑合约施工所在地的主人对保修违约的建筑商采取行动,就算屋主或地主不是合同的一方。因此,保修的权利可以转给后续屋主或地主,并由后两者强制执行。

瑕疵责任保修期 12 个月

瑕疵责任保修期 12 个月的条款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条款将自动涵盖在每一份住宅建筑的合同中。保修期从建筑工程完工时开始计,12 个月。

承建方/卖方的责任

建筑法引入了一个新的补救措施,让物业买方可以追索物业承建方和卖方,后两者合称为 “On-Sellers”。即买方从 On-Seller 那里买了一幅地及其上面新建的房子。买方有权利向 On-Sellers 追索建筑法规定的默认保修和瑕疵责任保修。建筑法中“On-Seller” 的定义是:

  • 一个人或一家公司,在其他人的帮助下,承建了一栋房子;并且
  • 一个人或一家公司在以牟利为目的,买了一栋新建房子,后者由前款中的人或公司建,并很快卖出。

请注意:以上提供的为一般的信息,本文中所提供的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也不能当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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